开山采石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矿业权布局,促进矿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X 省 X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X 开山采
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 及《X 市人民政府办公的采石企业。 、 地质灾害
隐患的;
300 米)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采石企业。 ,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
;
案,不依法缴存保证金且不落实环境恢复责任的。
三、整顿工作程序
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从 X 年 4 月开始,至 X 年 12 月底结束,
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成立机构,排查摸底( X 年 4 月 1 日— 4 月底)。
为加强对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县政府决定成
立 X 县 X 年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X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X 县国土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成员:县环保局局县林业局局长
县农水科技局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
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国税局局长
县地税局局长县电力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由 X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制订县级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整治目标、资金、责任
人、措施,并于 X 年 4 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二)集中整治( X 年 5 月 15 日— X 年 10 月底)。
在整治工作期间,暂停新设立采石矿权的审批。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妥善解决遗留问
题,确保关闭到位和社会和谐稳定。 对列入整合的矿山, 按照“先停产、后整合”原则,督促、整合企业签订协议,落实整合主体,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实施和生产安全。
(三)组织验收( X 年 11 月 1 日— 11 月 31 日)。
经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验收合格后,对保留的采石企业和整合企业,按照审批权限统一换发证照。
四、关闭矿山验收标准
、 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变更经营范
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和设施;
, 恢复生态环境, 消除重大安全、 地质灾害和
环境隐患,地表设立警示标志,封堵进入采场的道路;
;
。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林业、农水科技、公安、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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