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
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行为的种类显然是开放性的,而非列举所能包括的。因此司法为民的内涵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尤为重要。
司法为民之“民”的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应当说,司法为民脱胎与具有政治色彩的语境,国家权力和司法权来自于人民。但是一旦国家成立以后,在法律语境中,国家是公民的国家。我国宪法明确写如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表明人权成为国家的价值观,明确国家的权力的宗旨。在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上,公民是享有人权的主体,国家是保障人权的主体,是义务的承担者。作为掌握国家司法权的司法机关,也具有保障公民人权的义务。因此司法为民,在法律语境中的“民”应当是公民之民,而非人民之民。否则如果在法律领域使用具有政治语境的概念,有可能会出现司法机关将一方当事人作为敌人看待,难以保持其中立性。司法活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主要表现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个案和执行个案。在审判工作领域内,所涉及的“民”,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包括拟人化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组织和非拟人化的团体,统称为当事人。
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因此,司法为民落实到法院实践工作中就是去亲民、便民、护民和利民。所谓的亲民就是法官要亲和当事人,从思想感情上亲近、贴切当事人。以热情的态度接待当事人,深度体察民情,关注民疾。当然这里主要是指了解民众的疾苦,才会对当事人有更多的了解,而非要求与案件的当事人单方接触。所谓的便民就是法院的工作展开要便于群众参与。所谓护民,就是运用审判权,公正高效地裁决案件,达到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正当的权益。所谓的利民,就是法院的工作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
司法为民的提出,可以说中国司法领域的一大超越,超越了许多原有的根深蒂固的传统司法理念,如国家本位、实体本位、司法神圣、司法为政府保驾护航等等。马克思曾经指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规定的存在。在司法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中,必须体现人文关怀,将人作为司法的立足点和归宿点,承认并保障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将人作为理性的,能独立判断和自主选择的主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尊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应有的自由。司法为民是现代人性化司法理念的高度概括。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生命和灵魂,是“以公正的逻辑代替物理的逻辑的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可以说司法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不断追求司法公正的历史。关于公正的概念,众说纷芸。美国学者E.:“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1如果说正如博登海默认为的那样,那么正义如何能成为司法的永恒追求之价值呢?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这些观念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2我们认为公正是存在与人民的观念中的,应当是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司法公正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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