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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价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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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手册威海市财政局监制 2 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介机构业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威政发[2004]33 号), 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利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对审价中介机构的业务考核管理。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一般管理原则: 审价中介机构应遵循依法、公正、客观和独立的原则, 在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下执业,并对出具的项目审价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条职业道德原则:审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第六条专业胜任原则: 审价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大中型 3 投资项目审价的相关业绩;审价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有相应审价经验, 专业对口, 身体健康, 能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第七条全面质量控制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行三级质量复核控制体系, 成立由分管局长、评审中心主任、项目评审负责人、审价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审价质量控制小组, 审价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审价结论、工作底稿、审价报告书和审价人员执业行为及廉政情况,进行全面质量控制。第八条争议解决原则: 在执行审价业务过程中, 对有争议或有分歧的问题, 审价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 由审价质量控制小组集体研究解决,不得擅自处理。第九条回避原则: 审价人员因近亲属关系, 其他问题或间接利益关系, 可能对项目审价结论产生影响的, 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第三章审价中介机构的确定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介机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投标确定。审价中介机构的确认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分项目独立招标和分年度打包招标两种方式。分项目独立招标是指针对某个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招标选取审价中介机构的方式。 4 分年度打包招标是指按会计年度划分一次招选若干个审价中介机构, 并在约定的会计年度内, 综合考虑入选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配置、社会业绩等因素统筹安排项目审价任务的招标方式。第十一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审价社会中介机构, 必须具备相关部门批准的审价执业资质,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 技术人员配备充分且结构合理, 愿意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价工作, 都可以按招标公告的要求以投标人的身份参与项目审价业务投标。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业务招标人为威海市财政局。审价机构中标后, 要与招标人签订《工程结算审价合同》, 自觉接受合同的规定和约束。第四章业务考核管理第十三条审价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威海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业务审查工作操作规程》(威财投[2005]1 号) ,复审误差率不得超过 2%。第十四条业务考核管理实行等级积分制,以审价业务执行和审价业务质量为考核内容, 按项目对审价中介机构进行业务考核。第十五条等级积分制是指按未达标项的减分对评审项目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见附表) ,每项考核内容均规定相应的分值, 考核等级按积分值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5 四个级别。第十六条项目评审负责人负责填写考核表,确定质量等级, 并以此为依据对该项目审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在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存档备案,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对审价中介机构完成的评审项目,按年度按项目评审额度进行累积加分(见附表) ,并按项目考核情况累积减分, 得出最终考核结果分数, 在以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介机构政府招标采购中, 作为业绩评定的依据, 并占有较大比重。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复审误差率超过 2% 的审价中介机构,审价小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第十九条评审项目的复审误差率超过 2% ,该项工程审价费用中甲方支付的部分予以免除, 并取消该审价中介机构两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参与权, 情节严重违反法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审价中介机构及审价人员工作出项重大过失, 或故意提供虚假的工作底稿, 给评审工作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经审价小组合议确认后, 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审价中介机构及审价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 6 向评审项目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 不得接受馈赠或参加不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一切活动, 违规者经审价质量控制小组合议确认后, 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价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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