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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法律法规 第6次课抵押.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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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抵押
《物权法》第179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以别墅一幢为乙设抵押,别墅旁建有一小花园,该花园属丙所有。问:别墅抵押权是否及于小花园?
2、是否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
具体情况包括: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1)不及于
(2)但可将新增房屋与原抵押房产一同拍卖,抵押权不得就新增房屋的卖款主张优先受偿。
3、是否及于孳息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是否及于添附物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5、物上代位性
  (1)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2008年案例分析题)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四、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一)占有、使用、收益权
(二)处分权(抵押物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2、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1)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2)告知受让人
3、问题是,未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其行为效力如何呢?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抵押权;
【例】甲欠乙债1000万元,以楼房一幢为乙设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期间,甲以1200万元擅自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后才告知乙。乙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遂起纠纷。问:该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可能情况1:甲取得卖款后,将其中的1000万元提前清偿给乙。
可能情况2:丙取得房屋后,将应付房款1200万元中的1000万元提前代为清偿给乙
可能情况3:甲乙房款两讫后,乙对该房屋主张抵押权。丙为了保住房屋,又另行拿出1000万元直接交付给乙,而后再欲向甲追偿1000万元。
可能情况4:甲乙房款两讫后,乙对该房屋主张抵押权。丙对乙无所表示。
可能情况5:甲丙约定的房款仅为200万元,远远低于房屋价值1000万元。
结论: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惟有那些已经损害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债权人主张且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无效的,方为无效。
(2)集合动产抵押权人不得对抗特定买受人
依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已经设立抵押并登记的集合动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被转让的,原则上亦适用上述规则。但有一个特殊规则是: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抵押权。
【例】甲为一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生产的库存50辆大型拖拉机为乙设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期间,甲未经乙银行同意,以480万元擅自卖与丙。甲丙货款两讫后,乙才知晓此事,但甲已经将货款用于发放拖欠职工工资。乙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主张甲丙买卖无效。问:该如何解决?
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3)未登记的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未予登记的,抵押权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设甲欠乙债务10万元,以自有汽车1辆为乙设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9万元擅自卖与不知该汽车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主张甲丙买卖无效。问:应该如何解决?为什么?
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五、抵押权人的权利
保全抵押物
抵押权人的行为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有权请求恢复原价格或者相应地补充担保;
六、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1、先租赁,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例】甲有楼房一幢,3月1日租给丁,租期15年。同年6月1日,甲将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登记,旋即书面告知丁。一年后,乙请求拍卖楼房以实现抵押权,丙竞买成功,购得楼房。几天后,丙要求丁搬出,遭到拒绝,遂生纠纷。问:丙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于法无据
2、先抵押,后租赁的,抵押权实现后,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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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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