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类型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见票即付)、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付款日期。票据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依法推定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3、可以记载事项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出票人关于记载“不得转让”的记载,在票据证明或背面均可进行,但必须在紧接“禁止转让”的字样后由出票人签章。
4、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出票人关于票据签发用途的记载,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的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效力,根据民法判断。
2、“代理付款人”的记载
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票据上已记载代理付款人的,持票人应向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依照规定对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等进行审查,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代理付款人并非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仅为代理付款的义务,即为结算的义务,而不是票据上的义务,所以持票人不能对其行使追索权。
(二)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票据上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付款人并不因出票行为而负有付款义务,付款人自己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一般而言,付款人因出票而取得一种承兑或付款的权限,付款人是否对汇票作承兑通常是由付款人自己决定。付款人不对汇票作承兑的就无须承担付款义务,对汇票进行承兑的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此时,称谓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
B.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 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答案D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不超过50万元”
,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例题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答案:AC
例题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例题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上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有( )。
A、出票日期
B、付款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
答案:ACD
二、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
(一)转让背书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人的签章。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相对应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票据上没有加载背书日期,依据票据法规定,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视为期前背书。
3、可以补记的事项
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任意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
银行业法律法规 第9次课票据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