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并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下文是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一、税源管理
(一)各基层局基建工地临时搭建的样板房、售楼处、活动房、在基建期间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未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房屋竣工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扩建房产,新增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并从投入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拆除部分可从原值中扣除。
,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按购买价格加上其他构成房产价值的各项支出入账,据此计征房产税和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房产,按房产租入价加上租赁期间应付的手续费及其他构成房产价值的各项支
出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未入账但已投入使用的,应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已调整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的,应按重估增值后的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己办理过户手续得产权的,应由该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抵拧合同未完全履行但由金融机构使用的房产,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金融机构将抵偿房产用于出租的,应从租计征房产税。
“投资入股”,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不论合同以何名义签订,均视同房产出租,应从租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人不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产使用权的,均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对纳税人取得的“承包费”、“租赁费”或其他名义的收入中,若含有非房产租金因素的,纳税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经核实后予以扣除。否则,税务部门可参照同地段、同房屋结构租金标淮核定其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国有企业采取承包、租赁经营的,房产税暂按原省税务局(1991)闽税政三字第41号通知执行。
三、承租、出租管理
(一)租赁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承租方支付租金必须向出租方索取房屋租金专用发票,否则,按《征管法》规定处于万元以下罚款,所付租金不予税前扣除对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开具而未开具专用发票并偷税的,按偷税论处。
(二)充分利用镇、街道、居(村)委会加强源头控管,做好私房出租委托代征工作。出租方不在厦门市内的,由承租方代扣代缴房产税。
(三)健全、完善跨辖区纳税交换制度。出租、承租双方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沟通配合,避免征管脱节。
承租、出租方分属不同基层局管征的,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三[1998]04号)文通知规定,实行出租(承租)稽查传递单制度……
四、减免税管理(略)
五、检查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三)、第(四)点规定报送各项表报的,按《征管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同时进行清缴房产税,对企业账面房产原值、出租收入或己投入使用未入账的房产予以审核,未按时缴纳的或申报不实,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适时组织房产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确保税收收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房产自用、出租,隐瞒或申报不实的,按偷税论处,除补交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视情况依法处于5倍以下罚款。
(四)日常检查中发现承租、出租方分属不同基层局管征的,按厦地税政三[1998]04号文通知规定执行。
六、执法责任
(一)相关执法责任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试行办法》(厦地税(1999)21号文)执行。
(二)房产税原则上不予缓交,确实有困难的,按《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厦地税征(1999)21号文)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执行。
八、本办法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房产税的作用
一方面,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市政建设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和工商各业的兴旺,房产税收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另一方面,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税收是调节生产和分配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对房屋所有者征收房产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若房产税能够对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征税,则可以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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