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燃气”或“总公司”或“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合理有效地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大通燃气现有产业的具体经营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大通燃气整体利益,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总公司与控股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规范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行为。使控股子公司实现高效、有序的运作,以提高大通燃气整体的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回报股东利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通燃气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
大通燃气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对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管理规定,结合总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所处环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和执行。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服务、指导、监督等工作。
大通燃气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大通燃气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大通燃气的控股子公司是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是公司的利润支撑点,承担着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与总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第五条大通燃气对控股子公司行使服务、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依据整体制度规范的需要,有权督促控股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其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适合企业良性发展的企业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大通燃气作为各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享有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组建其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以保证本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大通燃气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遵循下列规定:
1、委派董、监事人数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总公司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大通燃气董事会负责。
2、大通燃气有权提名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经总公司批准后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在控股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其公司董事会负责;
3、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经理的聘任和解聘,需经总公司批准,并接受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控股子公司董、监事任期与大通燃气董事会任期一致;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与大通燃气总经理任期一致,(任期为三年。)总公司可根据管理需要对任期内委派董、监事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责任人应于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开始前,与总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遵守目标责任书的约定。其必须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不得隐藏、隐瞒、虚增利润。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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