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股东大会)
案情: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分析:
(1)符法公司法规定的事项有:
①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
②选举部份董事、更换董事长,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公司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38条的第一款: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
①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20日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本案为临时召开股东大会,少于15日之规定。
②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由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③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④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法》,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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