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
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
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的
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
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
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
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购置
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
设备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
一致。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
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
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
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草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
的类别、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
上报统计数据。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
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纳入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
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
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单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件)价格不足 4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40 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
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
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
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
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
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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