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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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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docx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国有企业财务行为,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 号)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逐笔登 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 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 资收益。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有关 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区国资局审批:
(-)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二) 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
(三) 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
(四) 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五) 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国有 企业年度分配方案须报区国资局审批后执行。国有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借。银行账户与印鉴应分开管理。 建立完善财务票据领用保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 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等,应及时进行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的,须经区国资局 审批同意,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作为相关资产核销处理的,报区国 资局按规定审批。对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 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 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 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 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区国资局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 《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监事会或总会计师,对财务活动
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区国资局批准或备案:
(-)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区 国资局批准。
(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 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区国资局 批准。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区国资局,由区国资局委派具备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二) 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年度和专项事项;
(三) 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 项;
(四) 区国资局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 计意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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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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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