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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07年7月制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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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07年7月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
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
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 1 -
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
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
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
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
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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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u2yu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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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