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轴承(000595)监事会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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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形式
第二条 人员组成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3名股东代表,2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及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权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权 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审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包括检查公司的资金筹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公司的成本、费用情况、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币业务等。通过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指标进行分析评价等,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检查;
(三)监督权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告诫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公司经营中有违法违规情况,需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时,在1/3以上监事提议下,监事会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由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六)提案权 就监事会或监事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建议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七)诉讼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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