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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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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第四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黑建造价[2010]5号)(简称《计价依据》)及相关解释、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编制。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价格,各种措施费的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及相应的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根据国家和省计价依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自行上调或下浮。第九条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材料(电子文档):(一)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二)工程量清单;(三)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第十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第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计价规范》的规定;(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计价规范》、《计价依据》及有关文件等规定;(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有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位公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应当齐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检查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附后),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第十二条招标人对检查意见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反映。第十三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发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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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