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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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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和利息。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三、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本方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到达领取年龄前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三〕未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缴费,到达领取年龄时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缴费年限仍不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按照相应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四〕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满15年的;到达领取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按照相应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根底养老金两局部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城镇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根底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根底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建立根底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局部,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四、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且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在已享受养老金的同时,享受根底养老金;但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仍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根底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到达领取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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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u2yu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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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