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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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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和结算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一)债券持有人查询本人的债券账务资料;
    (二)受托人持债券持有人的书面委托查询有关债券账务资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查询和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方便债券持有人及时获得其债券账户记录。
    第十四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公开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制定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五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分别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充分征求交易商协会、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服务协议的文本,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六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活动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互配合,建立债券市场一线监控制度。
    第十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等有关数据和统计信息,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年度工作报告。
    交易商协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和数据交流机制。
    第十八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有关统计信息,但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
    第三章  债券账户
    第十九条  债券账户是指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以记载债券持有人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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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账户持有债券。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以其债券账户内记载的债券托管余额为准。债券持有人对债券账户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复查并予以答复;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数据差错并给债券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分类设置、集中管理的原则制定债券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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