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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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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因国有渔业水域占用后退出养殖、 捕捞的当地专业渔业生产者, 由其户籍
? 第五条 ?因国有渔业水域占用后退出养殖、 捕捞的当地专业渔业生产者, 由其户籍
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
(七)拆除相关养殖设施。
(七)拆除相关养殖设施。
? 相关养殖设施补偿费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予以确定。
和占用面积之积。
?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根据养殖类型、国有渔业水域使用价值、国有渔
业水域需求情况、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海洋与
渔业局适时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种苗补偿费包括苗种成本和在养未成品的合理价值。
具体种苗和相关养殖设施补偿费由占用人和原养殖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人协商
确定,或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置换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涉及种苗和相关养殖设施的,按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对长江、湖泊或者近海因水域被占用退出捕捞的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业
生产者,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一)渔具包括渔船、网具等生产工具的补偿费用,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予以确定;
(二)占用补偿费等于补偿标准基数与等级系数之积。
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省人民
政府委托省海洋与渔业局适时确定并公布。
(七)拆除相关养殖设施。
(七)拆除相关养殖设施。
? 相关养殖设施补偿费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收回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原发证机关发布收回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公告;
(二)办理占用补偿登记;
(三)协商确定种苗和相关养殖设施补偿费;
(四)签订占用补偿协议;
(五)支付占用补偿的相关费用;
(六)收回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注销养殖证、海域使用权证书;
? 第十八条 ?国有渔业水域占用人应当与原养殖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占用补
第十六条?对拟收回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该水域毗邻
的乡(镇)、村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收回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国有渔业水域的方位、界址、面积;
(二)拟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设置情况;
(三)拟收回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国有渔业水域的用途;
(四)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
(五)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地点和期限;
(六)实施收回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行为的单位;
? 相关养殖设施补偿费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予以确定。
? 第十八条 ?国有渔业水域占用人应当与原养殖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占用补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公告期为十五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告的国有渔业水域
投苗或者抢建相关养殖设施。投苗或者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养殖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回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公
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养殖、海域使用权属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占用
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发证人民政府的海洋与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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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