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通知
(计生厅字〔1990〕172号)
国家计生委科技司于1989年11月8日已将《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以计生科字〔1989〕20号文印发试行。根据行文规定,现由计生委办公厅重新印发。请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1990年9月12日
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节育并发症管理是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受术者安全、健康及生产、生活与家庭的幸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及善后处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搞好节育并发症的管理,要由各级政府组织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公安、司法、工商、财政、个体劳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章节育并发症的预防
第四条手术前要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严格按《节育手术常规》排除节育手术禁忌症,掌握适应症。并做好受术者的思想疏导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手术中要严格无菌观念,避免感染,手术操作要细心、轻巧、彻底止血,准确无误,特别要防止脏器损伤和异物遗留。
第六条术后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嘱受术者适当休息,并要进行定期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工作。
第七条由于节育手术给受术者带来的并发症,应该按卫生部颁发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科学的作出判定。
第八条各种节育手术事故造成的后遗症,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节育并发症的鉴定
第九条鉴定的组织:省(市)、地(市)、县(市)三级应设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一般由计划生育、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五一七人组成,并由计划生育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小组长。负责并发症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鉴定工作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受术者对鉴定有争议应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第十二条、十八条、二十一条和二十四条办理。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二条管理分工:
国家干部、国营和集体单位职工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安葬费、抚恤费以及子女照顾,应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城镇无业居民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由街道计划生育事业费解决,不足部分由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解决,残废补助金、死亡安葬费、抚恤费,会商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给予解决。
城镇个体户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残废补助金、死亡安葬费、扶恤金,会商所在地区民政,个体协会等部门给予解决。
农业人口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仍采用乡(镇)解决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办法,由所在乡(镇)及行政村分等级给予解决。
第十三条解决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均应以扶助发展生产为主。对其生活困难需照顾补助者,要至基本康复能劳动自给为止,其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处理问题要以《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划定的等级作为依据。
一等:
善后:发给一定安葬费、抚恤金;对其子女由所在乡(镇)给予照顾。
生产:农忙期间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实行定期困难补助或组织帮工。一切提留和摊派工视情况给予减免。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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