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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竞合的处理规则探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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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竞合的处理规则探索.doc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竞合的处理规则探索摘要:从法律的视角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分散风险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视角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核心所要解决的是赔偿问题,故伴随保险机制的完善,赔偿责任的细化、分配以及承担上的交叉与冲突也日渐明显。尤其是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赔偿竞合问题在劳动争议领域日益多发。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司法判决中,以工伤保险待遇覆盖的具体的范围为研究轴心,探索实务中与商业保险赔偿竞合的情况下的处理规则。关键词: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竞合;处理规则一、目前国内关于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处理原则在处理两类保险赔付的竞和问题上,目前理论上主流观点认可“最高赔偿原则”。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劳动者先行获得商业保险金又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若商业保险赔偿金低于工伤赔偿金的,应在商业保赔的基础上以工伤赔付额补足至工伤赔偿金最高额。若获得的商业保赔已高于依法应予支持的工伤赔偿金的,则无需再另行支付工伤保险赔付,反之亦然。二是若劳动者先行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继而主张商业保险赔偿的,若商业保赔金额低于工伤赔付的,则商业保赔额应用于抵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伤赔付;若商业保赔额高于工伤保赔额的,劳动者则应退还工伤赔付,享受赔额高的商业保险赔偿金。换言之,理论界主张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两种赔付不能双重累加,劳动者可按照最高额的赔偿标准,择其高者,或任选其一由后者补充。除了理论界所普遍认同的处理规则,部分省规章也做出了相应的探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该实施意见中的第三方责任赔偿应理解为除工伤保险赔偿外的任何赔偿来源,包括商业保险赔偿。二、司法判决对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处理(一)保险竞合的主要范围。第一,用工单位为劳动者同时购买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情形下的赔偿竞合问题;第二,用工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仅购买商业保险情况下引发的保险赔偿竞合问题。(二)司法判决中关于此类案件的具体处理规则。总体来说,司法判决对于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处理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简单粗暴”。判决中鲜见论理性阐释,只是笼统回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系不同性质的险种,购买工伤保险是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商业保险是一种基于保险合同的自愿行为。判决一:(2013)泸民初字第1204号被告邱某系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公司雇员。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险,并足额支付了保费。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摔倒在工地的坑井中受伤。保险公司审查后已经按保险合同赔付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险理赔款合计170000元。本案属于单位仅仅为劳动者购买了商业保险而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形,双方争点在于:被告在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之外可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处理结果:原告根据法律规定为被告邱某等单位职工购买了建筑企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告邱某系事故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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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buufeh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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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