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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ppt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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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房屋登记办法》之二 所有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 预告登记 其他登记
主要内容
一、所有权登记
二、地役权登记
三、预告登记
四、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一、所有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登记
初始登记--一般规定
关于国有土地范围内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材料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不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不需要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一、所有权登记
初始登记--特殊规定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所有权登记
初始登记
由谁进行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
权利人是谁--全体业主共有
如何登记-- 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权属证
书或者登记证明
物权效力--《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
这一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
力。
一、所有权登记
需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提交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必备材料
一、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特殊规定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房屋,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的特殊材料:
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
他项权利证书
一、所有权登记
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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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luyu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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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