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
主旨: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公布。
说明:第一条:目的:
为使公司各项财产、器具、设备之购置、登记、保管、移转、
报废(损)、请修、遣失、让售等事项之处理有所依据,使
达物尽其用,特制定本办法。希遵照。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之财产包括各单位所有之土地建筑、电气设备、
通信、检验设备、运输设备、及营运所需之餐厅、客房、医
疗,以及相关设施,事务机器,办公家俱、杂项购置及其他
设备;凡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人民币一百元以上者
皆列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财产管理权责:
1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总理公司财产之增减、异动等登记,
确保实际与帐面相符,并负责本公司财产管理之责任,担
当部门总人司为行政部,分支机构为各分支单位行政部,
未设行政部门者,由其单位最高主管指定单位(或专人)
负责。
2 财产使用保管部门:负责其所使用财产之保管、养护、请
修等工作,并确保该单位使用之财产品名、规格、数量与
帐卡所载相符合。
3 财产会计部门:负责财产采购计划之审查、财产列管、盘
点、折旧、损耗、报废、除帐等会计事务,必要时,得参
照监标,监验等事务,总公司由财务部,各分支机构由其
分支单位财务部负责。
4 各分支机构之财产管理由总公司行政部负责业务督导,其
所列管之财产增减均应依本办法各条款之规定,报备行政
部备查。
第四条:财产之请购:
财产之请购应由各财产使用保管部门或财产管理部门填具
(请购单),呈核,购置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者,须由
使用部门作用途说明及效益评估报告,依财务作业核决权限
授权规定逐级核准后,方得送交采购负责部门办理采购。
第五条:财产之采购:
依(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财产之验收:
购入之财产应由经办(请购)单位验收,必要时由会验人员
共同验收,验收时除应填写(验收单)外,另加填(财产增
加单),连同验收文件,转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送交财务
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七条:财产登记:
财产管理单位,应设下列财产记录卡,以为财产之详实记录。
1 财产卡:以一物一卡为原则,但种类相同数量繁多者,得
斟酌实际情形采用集体登记于(财产管制卡)上。
2 财产保管卡:以部门为单位,将各单位保管之财产逐一填
列登记。
以上财产记录卡由各财产管理单位保管,但得视需要,另制一副
本存于使用保管单位备查。
第八条:非购入之财产入帐作业:
凡财产经由租赁,换进,受赠或由其他单位拨入时,由财产
使用保管单位(或财产管理单位)接收后,填写(财产增加
单)送交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转财务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九条:财产之编号原则:
1 财产编号共九码:第一、二码为财产所属事业部编码,第
三码为财产大分类码,第四码为中分类码,第五、六码为
规格分类(小分类)码,第七、八、九码为流水编号。
第十条:财产之保管:
1 财产取得后,应由财产使用保管单位妥善保管,对使用中
之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保管之责任,且不得私自移拨或作私
人用途之使用。
2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取得后,应向总公司行政部办理产权变更、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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