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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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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房屋大修基金的提取程序困难,且需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才能运用,业办法见难以统一。
〔三〕市场恶性竞争,造成住宅电梯维保质量差。
电梯必需每半月由专业人员进展一次维护保养,这是对电梯平安运用的一项根本规定。电梯运用单位选择维保公司属于商业行为,维保价格由双方自由协商,而住宅电梯由于收取物管经费有限,物管公司往往以维保公司的报价作为选择的主要依据。有的维保公司为揽下维保合同,恶性压低维保价格,而在拿到维保合同后,却不能遵照维保标准完成相应工作,导致维保工作流于形式,敷衍了事。










〔四〕机制不完善,造成电梯平安管理混乱。
一是责任机制不完善。住宅电梯从建立安装、投入运用、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到报废停用等各个环节涉及多个管理部门,而各个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联合机制,导致住宅电梯平安存在监管工作脱节和管理不到位现象。二是应急救援机制不完善。我市的电梯维保单位存在修理网点少、人员缺乏、交通工具配备差等自身实力缺乏问题,结合交通拥堵状况,电梯困人后维保单位在城区30分钟以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相当不易,15分钟以内的黄金期望时间更是困难。同时,由于传播不到位,群众遇到电梯故障往往拨打119、110,而公安消防部门对电梯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学问了解不深,往往采纳非专业手段实施救援,既破坏了电梯设备,又不能保证平安。
三、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划分机制。
一是明确物管单位责任,落实电梯运用平安管理主体。对新建居民电梯住宅,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移交前期物业管理手续之前,由住建部门催促开发建立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移交之后,由房管部门催促物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对长期没有物管的居民电梯住宅,由所属乡镇〔街道〕会同县区房管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管单位实行物业管理。对物管单位改变或提前退出的居民电梯住宅,由所属乡镇〔街道〕会同县区房管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管单位实行物业管理。新、旧物管单位过渡期间,由乡镇〔街道〕明确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责任主体。










二是明确电梯制造单位责任,落实改造和重大修理授权。遵照《特种设备平安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托付其他单位进展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展平安指导和监控。因此,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依法担当平安指导和监控法定义务。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电梯制造单位的监视,对不按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坚决予以处理。
〔二〕进一步优化资金保障机制。
一是关于电梯运行维护和改造更新资金的筹措。居民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资金应从物业费中支出,发改委在制定物业费政府指导价时,应明确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物业费中的比重。乡镇〔街道〕应引导、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催促物管单位按规定运用物业费。在居民住宅电梯改造更新资金上,采纳以下三种模式筹措:
,县区房管部门应协作乡镇〔街道〕指导、协调物管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办理资金运用手续,用于电梯改造更新,质监部门供应技术指导。对修理资金存在缺口的,由乡镇〔街道〕、县区房管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共用部位经营产生的归业主全部的收益中筹措;仍缺乏的,由乡镇〔街道〕遵照“谁受益、谁出资”原那么,协助、协调物管单位向业主收取。
2、对无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电梯住宅,由乡镇〔街道〕、县区房管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共用部位经营产生的归业主全部的收益中筹措;缺乏的,由乡镇〔街道〕遵照“谁受益、谁出资”原那么,协助、协调物管单位向业主收取;仍缺乏的,由县区政府发动原建立单位或者原主管部门负责筹措;仍无法解决且紧要影响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问题,由县区政府负责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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