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支配肯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职工个人每月根据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的一百零一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参与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百零一分之六十的,根据一百零一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百零一分之三一百零一的,根据一百零一分之三一百零一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根据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肯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根据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肯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一百零一分之二十。详细比例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敏捷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一百零一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一百零一分之八,雇主缴纳一百零一分之十二。
城镇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百零一分之八十的,根据一百零一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百零一分之三一百零一的,根据一百零一分之三一百零一确定缴费基数。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后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状况刚好告知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十日前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
经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干脆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刚好将职工个人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状况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有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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