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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_洛阳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信贷资产转让.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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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行资产结构和客户集中度、分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减少信贷集中度,调整贷款结构,保证资产业务持续扩张的能力,规范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制定。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经营范围内自主发放且合规发放的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我行将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我行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象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从事信贷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的范围限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授信形成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各类权益性投资(如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第六条鉴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可能因为业务自身的背景和特点,导致形式较为复杂,所以本办法仅对形式单一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即将信贷资产转让2业务分为无追索权资产转让、有追索权资产转让以及资产回购三种。第七条无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直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并承担信贷资产的风险。也称为买(卖)断型资产转让业务。在无追索权资产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按照购入的原始信贷资产类型计算风险资产,转让方不再计算风险资产。第八条有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信贷风险实质上仍由转让方承担。一旦被转让的信贷资产到期原始借款人不能将资金偿还给受让方时,转让方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后,原始信贷资产转回转让方。根据买卖双方约定的担保金额,有追索权资产转让业务可以分为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在有追索权资产转让业务中,转让方因提供偿还保证而发生表外或有债务。第九条资产回购业务: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通常早于原始信贷资产到期日),转让方按照约定价格无条件购回被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资产回购业务中的交易资产仍然在转让方资产负债表内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在转让期间,该资产的利息仍由转让方收取。此外,当转让方无力回购、或为其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方无力承担回购义务时,受让方有权向该资产项下原始借款人追索。3转让方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原始借款人和原始担保人。对于被转让信贷资产的管理,可以由受让方自行进行贷款管理和本息清收,也可由转让方作为受让方代理人,继续进行贷款管理和本息清收。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第十条当从信贷资产获得现金流的权利已经到期或转移,并且我行已将与所有权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利益转移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在贷款未到期偿还前,我行将获取资产相关现金流的权利转移至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且与所有权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利益都同时转移,我行可以终止确认该项资产,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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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