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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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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档案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云南省档案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档案条例》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以不同载体表现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第四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基础设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保护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州(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将重要、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2(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档案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知识教育、档案宣传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并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应当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十条县以上国家机关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分管范围内的档案进行管理:(一)综合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服务;(二)专业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专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服务;(三)部门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档案,在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具体范围,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经培训并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档案工作。第十三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保护档案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档案的整理、鉴定、评估、咨询等服务。3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报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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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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