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赵永红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一、罪刑法定原则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四、刑法的效力范围主要讨论的问题一、罪刑法定一、罪刑法定11、罪刑法定的含义、罪刑法定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定不处罚””22、罪刑法定的提出、罪刑法定的提出罪刑擅断罪刑法定人性假设:1、人性善2、人性恶3、人性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麦迪逊(美国宪法之父)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正义的刑罚。(1)犯罪与刑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3、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2)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禁止不定期刑(3)对犯罪分子的定罪与量刑只能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引用行政命令****惯,不得适用类推(4)刑法的效力一般不能溯及既往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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