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方法(试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维护事业单位和职员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员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经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确认,工作单位平安、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员身体健康的;
(五)事业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职员合法权益的。
职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聘用单位。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工程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当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从事绝密、机密工作,或者曾从事绝密、机密工作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与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承当违约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经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逾期未归超过1个月的;
(四)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解职待聘时间超过1年仍难以改聘其他职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因前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情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 职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有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
(五)正在接受司法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员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职员聘用合同解除的,其职位聘任协议同时解除。
职员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可依据其在本领业单位的效劳年限,每年支付1个月工资,缺乏1年按1年计。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聘用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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