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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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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doc.do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一、依法维权,消费者成功挑战霸王条款案情简介:11月11日,日照东港区消费者王某,在济南路一ktv欢聚。结账时,该消费者出示了该店6折的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双十一也不能打折。王某只能按每小时128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256元。离开后,王某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东港区消协投诉。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王某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6折结算,。案例评价: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次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之间的权益。二、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案情简介:2014年4月13日东港区消协接到宋某的投诉,称在海区路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宋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宋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2014年4月16日宋某向东港消协,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处理结果及过程:在依法受理投诉后,东港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第新增权利和义务。援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工作人员意识到经营者对新《消法》中的新增的权利和义务自知甚少,于是动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法,耐心细致地向经营者反复讲解、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最终是消费争议双方真正领悟到新《消法》中的新权利、新义务的含义,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3000元购车款。消费者对调解人员表示感谢,同时表示要认真学****新《消法》的相关内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分析:本案适用与新《消法》新增的权利、义务。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技术构造较复杂、含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耐用商品,而消费者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难以发现一些隐蔽性的质量瑕疵。在购买并适用商品过程中频发断电故障属于性能故障,经多次维修均未能保障消费者的正常使用需求。同时,在行车过程中可能难以避免会出现因为此类故障导致处置突发情况不当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为消费者和其他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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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