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地上附着物抵押状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
第十二条 本方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
第十三条 借贷及抵押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仲裁等方法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唐山市农牧局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2年5月?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表
2、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表
3、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表
篇二:关于土地运用权抵押登记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土地运用权抵押登记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柳国土字?2022?31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
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
为加强土地抵押登记的管理,标准抵押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规定。
一、以下情形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一〕土地全部权;
〔二〕全部权、运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运用权;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
地运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抵押
登记的除外〕;
〔五〕依法被查封的土地运用权〔法院同意办理抵押登
记的除外〕;
〔六〕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运用权;
〔七〕未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运用且未经依
法处理的土地;
〔八〕变更土地用途未交纳土地收益金的划拨土地运用
权;
〔九〕抵押权终止期限超过土地运用权出让期限的;
〔十〕未经依法处理的闲置土地;
〔十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或土地登记被注销的土
地;
〔十二〕地面建筑物未办理房屋全部权证的个人划拨土
地运用权;
〔十三〕已预售的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运用权;
〔十四〕以公共绿地或公共设施配套用地单独抵押的;
〔十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
二、办理土地运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运用权抵押登记
;
,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为个人的,应
提交土地运用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主债权合同、抵押
物清单;
,需提交“抵押担保函”及第三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需提交双方确认的分割界限宗地图,并分别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字;或有测绘资质单位
测量的反映现状的分割范围图,面积测算表;
表〔复印件〕;出让土地设定抵押需提交地价评估备案报告、备案表〔复印件〕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抵押
额确实认证明〔原件〕;
,提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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