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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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提供指导和效劳。
第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平安信息卡制度。凡在建设工程工地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的人员,凭平安信息卡进入施工工地。
平安信息卡由施工单位持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情况以及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等有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市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平安信息卡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费用。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平安信息卡信息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平安性要求。
禁止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公示牌,载明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责任、平安生产、文明施工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平安网、平安帽、平安带等平安防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施工、监理单位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平安生产自检制度,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平安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根底完工前、主体进入三层作业前、主体外粉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自评合格,并且将自评检查材料报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核查。
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自评检查材料还应当附工程监理单位的意见。
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自评检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工程平安档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及时将平安生产监督检查记录、平安管理资料、竣工自我评价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生产纳入监理规划,每个工程监理工程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平安监理员,并且建立工程平安监理过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生产费用使用、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和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纳入监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雇佣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平安信息卡的人员作业的;
〔二〕未设专人负责工程工程平安档案管理或者未及时将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检查记录、平安管理资料、竣工评价资料等材料立卷归档的;
〔三〕房屋建筑工程根底完工前、主体进入三层作业前、主体外粉作业前,未将自评检查材料报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核查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二〕未及时整改平安生产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平安监理员的;
〔二〕未建立平安监理过程档案的;
〔三〕未将平安生产费用使用、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品和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纳入监理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平安防护用具未进行监督检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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