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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进行的扣款行为,属于销售折让行为,应按规定进行处理,扣款
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
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156 号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
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
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6]1279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
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
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
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
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销售折让其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对销售折让可以折
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具体操作执行开具红票政策。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
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
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
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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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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