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根据《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制定本中心科研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
实行年薪与成果绩效激励相结合的薪酬管理体系,增强协同创新组织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
第三条全职聘任人员年薪制标准
(一)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年薪制,对于全职聘任的研究人员,按承担任务岗位情况实行不同的年薪标准。
(二)研究人员在协同创新中心工作不满一年的,薪酬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
(三)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研究人员的年薪标准的四分之三按月支付给研究人员。
(四)研究人员经年度考核或任务完成后考核合格,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将兑现发放剩余四分之一年薪。
第四条流动人员年薪制标准
(一)对于人事关系属于原单位,且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到中心应聘的技术人员,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按全职聘任人员年薪制标准发放薪资;
(二)对于人事关系属于原单位、且原单位保留工资待遇的技术人员,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将按年薪标准的发放其差额部分。
(三)流动人员的年薪发放方式与全职聘任人员相同。
第五条住房补贴
(一)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全员住房补贴制度。
(二)高端制造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创新平台所在城市的房屋租金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住房补贴标准。
(三)住房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月数与研究人员在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时间相同。
第六条绩效激励
(一)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在年薪制的基础上实行绩效工资激励制度。
(二)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当年中心业绩和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当年的绩效工资标准。
(三)绩效分配采用团队绩效与个人绩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协同创新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将团队绩效分配到各平台,由各平台分配到人。
(四)绩效考核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开发分类进行。
(五)绩效分配主要依据研究人员工作对任务完成质量的贡献,摒弃以论文、专利、项目为标准的传统分配方式。
第七条本制度由高端制造协同创新中心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经高端制造协同创新中心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培育)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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