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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改革试点事项名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
对应我省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1 / 7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改革试点事项名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
对应我省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认定(设立)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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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5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
5.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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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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