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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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鄂政发〔2014〕5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2
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鄂政发〔2014〕5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
(五)年满16周岁。
三、补偿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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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问题,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一)被征地农民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或分期给予养老保险补偿,并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年满60周岁时,不再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二)对本意见实施前已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做好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并轨工作。
七、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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