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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翔民诉系统强化班彩色笔记.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5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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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脚--系统强化班资料2012年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70分郭翔专题一重点理论(一)(1)《民事诉讼法》;(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仲裁法》;(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消极的确认之诉和积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内容有两项:财物和行为,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未成年可以做原被告,只是不能亲自行使诉讼。注意比较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原告要变的是一个现在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原告的目的在于消灭该法律关系。(1)概念:独立的诉。考点: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不受影响;反诉与反驳区别。(2)反诉的构成要件:多选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必须针对的是原告本人。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注意: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举证期限:一审开庭前比较合适;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二审反诉的提出没有截止时间。二审中的反诉只能调解,对证据没要求,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注意:牵连管辖。只要你管了本诉,基于该管辖,可基于本诉和反诉的牵连关系,而牵连管辖。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普通程序and简易程序。(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页脚--专题二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侧重于解决原告和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性。(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外国主体四类:外国法人外国自然人外国组织无国籍人(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三):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贯穿审判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非讼程序(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原因在于只有一方当事人,无法辩论。,证人没有辩论权。(四)处分原则例如:当事人有权决定请不请律师,体现处分原则;当事人均有请律师的权利,体现了平等原则。。注意与不告不理区别,没有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专题三基本制度(一)(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公示催告程序有两个阶段:公示催告阶段和除权判决阶段。除权判决阶段采合议庭审理。这两个阶段均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可独任可合议。(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分解为四个知识点:重审、再审时,应当合议制;另行组成合议庭;用一审程序重审时,合议庭组成成员中可以有陪审员;所做的一审判决可以上诉。(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另行组成合议庭。(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页脚--(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二)《民事诉讼法》第45条(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阶段: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5条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般为债权债务关系)③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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