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三十条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oyaonulifacai
  • 文件大小12 KB
  • 时间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