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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律教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专题讲座 (1).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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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中律教培[2016] 第 81号关于举办公司资本纠纷、股东资格确认案件法律适用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定改为由公司章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涉及适用《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规定时也遇到了新问题, 相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司法理念等也随之发生变化。《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催收公司资本纠纷案件、追究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资本民事责任纠纷、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缴纳资本义务纠纷、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纠纷等几类民商事案件产生明显的影响。同时, 为了正确适用《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就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效力案件、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为探讨《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及公司资本纠纷案件、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审理的疑难问题, 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提升公司法务及律师公司法业务技能, 经研究,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决定举办“公司资本纠纷、股东资格确认案件法律适用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主办单位:神州法培大讲坛·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承办单位:北京华睿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北京神州法培教育咨询中心— 2—二、参加对象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各法律院系民商法教学、研究有关人员。三、时间、地点报到日期: 201 7年 1月 13日讲座时间: 201 7年 1月 14日— 15日讲座地点: 上海市(具体与会地点另文通知) 报名截止日期: 201 7年1月6日四、参加办法参加代表须交会议费3000元/人( 含资料、专家报告、场租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 会务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 牛喜彦电话: ********** (微信报名) QQ 报名: 1042930362 附件: 1 、讲座日程安排 2 、报名表神州法培大讲坛·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北京华睿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2016 年 12月附件 1 :日程安排— 3— 1月 14日(星期六) 9:00-12:00 14:00-17:00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的理解与适用及热点问题解析 1 、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 确认之诉的原告;撤销之诉的原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决议不存在的情形;未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决议无效的认定;决议撤销事由;事后同意决议的情形;决议效力的直接认定;行为保全;判决的溯及力;参照适用 2 、股东知情权: 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固有权;查阅原始凭证;判决主文和知情权的代理行使;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无法查询的赔偿责任 3 、利润分配请求权: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方案;未参加诉讼股东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4 、优先购买权: 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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