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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伤保险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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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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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和市社保中心同意。医疗费用由单位先行垫付。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在医疗终结并作出劳动才能鉴定后,凡到达残废评定标准,或死亡的,其工伤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补偿金等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到达残废评定标准的,其医疗费由单位支付。
  职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包括各种补贴)、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易地安置费、易地安置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工伤医疗期间,本人工资照发。经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医疗终结的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因病情需延长治疗的,应当经医院和市社保中心同意。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认定需要安装假肢、义牙、义眼和配置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的,其购置和安装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给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计发基数,一级为基数的25个月,二级为23个月,三级为21个月,四级为19个月。
  (二)伤残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因工负伤前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直至其死亡。详细标准为: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伤残抚恤金待遇低于养老保险中计发的根本养老金,按根本养老金的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随着养老金的调整而调整。
  职工不能同时享受伤残抚恤金和根本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 对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4级,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其月护理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详细标准为:一至二级为50%,三至四级为40%。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计发基数,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7个月。
  对评残等级为5-10级的职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其亲属一次性补偿金,其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0个月。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救济金均按有关在职职工的标准发给。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伤残旧伤复发的,经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接着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医疗期间工资待遇。
  第五章 工伤鉴定与申报
  第二十九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将工伤报告书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逾期不报告的,伤残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职工和工会组织有权监视单位如实报告工伤情况,对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的,可以直截了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确认后,按工伤处理。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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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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