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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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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建立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
工企业作业条件, 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 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平安, 根据业人员平安防护物品支出;
〔三〕平安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平安技能培训及进展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平安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平安生产费用缺乏的,超出局部按正常本钱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工程平安生产费用核算制度, 明
确平安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平安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标准定期对工程工程施工
现场平安生产情况进展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催促该工程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
费用的使用负责。 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平安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平安生产费用情况进展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平安隐患、未落实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
工企业拒不改正的,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立单位和建立主管部门报告, 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 平安生产费用的监视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主管部门对建立工程平安生产费用计取、 支付、 使用实施监视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立工程平安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视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 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平安生产
费用工程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平安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建立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 应当审查
平安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余平安生产费用支付方案。建立单位未提交的,建立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立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立单位办理平安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 进
展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平安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八条建立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费用管理、 使用情况进展监
视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建立主管部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平安监视管理机构, 应当按
照现行标准标准对工程工程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条件改善和平安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建立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立工程平安生产费用不按
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平安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立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平安生产费用工程清单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立单位提供虚假的平安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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