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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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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共 10 项) 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行政许可洪江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 10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其中, 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2 权限内规划许可(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洪江市规划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 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拔建设用地前,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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