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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民法讲义:表见代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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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民法讲义: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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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讲义:狭义的无权代理
司考民法讲义:委托代理权的授予与终止
司考民法讲义: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司考民法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没有代理权。
(权利外观)。在下列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之权利外观:①无权代理人人持有本人的介绍信、盖有本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无权代理人持有本人的印章;无权代理人持有本人准备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公告或声明。②代理权终止后,本人未收回授权证明,无权代理人继续持有失效的代理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为法律行为,如果这些代理证书中没有明确的代理期限和内容,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但如果证书中对代理权的期限和内容具有明确限定,第三人没有仔细阅读,则不能认为具有权利外观);③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具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合伙关系、雇用关系,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认定代理权外观的存在。
。所谓善意,指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从事交易时”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指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并非因为疏忽大意或懈怠。下列情形,即使形成了权利外观,相对人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负有审核义务(特别是在相对人履行审核义务的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如可以通过打电话、派人前往同城的本人处核实时。),如果未尽审核义务,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①合同标的额巨大;②相对人此前从未与行为人订立过合同,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毫不知情;③相对人需要交付较大数额的定金或者预付款。
。①一方面,如果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具有牵连性。例如:本人曾公开表明或者以通知的方式告知相对人将委托行为人为其代理人,但实际上并未授权,亦没有采取措施使相对人知悉。②另一方面,如果权利外观的形成与本人毫无关系,甚至是本人虽尽最大努力也难以防范的,则不能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例如:(a)行为人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本人的介绍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并以此与相对人签订合同。(b)在本人的印章、合同书、介绍信等文件被盗后,本人已经在指定的报刊上以合理的方式作了公告,但行为人仍然以这些证明或文件与相对人订约。(c)行为人凭空捏造了一个单位,伪造该单位的企业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相对人订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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