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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请求司法监督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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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请求司法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济南盛世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董事长地址:XX市XX县区x路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独立、依法、公正地进行司法监督审查,根据《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政解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以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
长期以来,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行政解释》的法律框架下,全国因征收拆迁纠纷引发的激烈社会矛盾冲突,主要在于未妥善解决补偿安置,即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了先予执行。为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的《条例》和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以及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施行的《强执解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规范。
(二)《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件,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强制法》,在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章中,只有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作出了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五十九条则规定了,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众所周知,公共安全指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即只有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才可以申请立即强制执行,而非公共利益。同时作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强制执行的《强执解释》,修正了《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没有了先予执行的规定。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之原则,非《行政强制法》法定的两种申请强制执行情形外,禁止以任何理由实施强制执行。XX市政府没有提供,客观上也不存在申请人厂房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情况。
(三)XX市人民政府适用《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错误的。经上分析,《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显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实际上XX市政府对涉案地域的征收拆迁已长达三年多,且不说政府未履行相关合法手续实施征收,而且只是处心积虑地降低拆迁成本,没有设身处地考虑保障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条件,及补偿被征收人的其他经济损失。特别是在未妥善解决补偿安置即执行,将极大地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济政房征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一)征收补偿方案违法无效,不能行政裁决的依据。根据《条例》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征收补偿方案。而涉案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履行论证等相关程序,且方案只采取货币补偿,没有产权调换方式,此违反法律之规定,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有效依据。
(二)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是违法的。
1、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评估公司作出的鲁中房估(2012)01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鲁中评(2012)(估)字第00x号《土地估价报告》。首先,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之规定,评估报告没有估价技术报告这一核心、重要材料,形式上严重缺失;其次,涉案地域土地是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对申请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应当采取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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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