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和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本区有业务的,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顺德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本区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工艺设备、计量检测手段、工序质量控制等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进货管理和堆放管理,确保所使用的原材料符合相关的标准。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和混凝土力学性能检测。按规定应检验的原材料要及时自检和送检,自检、送检方法和频率要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水泥的使用量,在使用前,按同一水泥批号,每500吨取一个水泥试样送到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物理性能检验,确保先检后用。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购销合同等的要求设计配合比,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对设计的配合比负责。配合比表要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若需调整经合同确认的配合比,须经订货单位书面确认。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全面加强配合比设计资料管理,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应有电脑记录,且不得改动。配料清单的审核应有书面记录,有完善的签发制度和输入复核机制,确保各生产线上的混凝土配合比清单与供应工地现场的配合比清单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不同原材料、不同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先做原材料和配合比试验,并根据气候变化、工地施工情况、运输时间调整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对于有控制混凝土收缩和水泥水化热要求的混凝土,应做干缩试验和水泥的水化热试验,防止混凝土出现开裂。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出厂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从配合比的输入、原材料的投放到搅拌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混凝土生产配方和入料不出错。同时,对
出厂的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当出现不合格的检验项目时,应及时向企业的技术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质量不合格的混凝土出厂。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安全运输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厂容厂貌应保持干净、整齐有序。各类原材料应堆放整齐;厂区、道路和堆场要求排水畅通,无积水、无扬尘;泵车、搅拌车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道内。
第三章销售管理和交货检验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应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商品混凝土的销售价格不应低于市场公认的成本价,并应明确供需双方在交货检验时的责任。
第十五条混凝土的运输距离、时间和运输过程的注意事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的要求。
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除按规定做好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检验外,还
需做好混凝土的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负责,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担者,或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取样试验工作,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需方不履行交货检验的,则在交货后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需方负责。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搅拌企业应向需方提供发货单、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配合比等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具体的内容参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外掺混合料和外加剂的添加要求,以及所提供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方法、使用部位的限制和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混凝土的发货单,发货单的内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14902-。
第十八条需方在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明确提出混凝土的各项性能要求以及验收办法,并派出或委托专人负责混凝土的现场交货检验。
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频率和取样方式按《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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