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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方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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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方案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方案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 就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争议能否妥善化解,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 20** 年5月1 日开始施行, 我县面临着行政诉讼范围扩大、应诉案件数量增多的趋势。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有利于引导行政相对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树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 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学****行政诉讼法,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二、认真落实应诉承办职责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 由县政府法制办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统筹协调指导应诉工作。行政应诉工作实行“谁承办、谁应诉”,具体应诉承办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 县政府应乡镇政府、所属部门或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报送该请示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报送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以牵头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二)对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或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三) 起诉县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 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四) 对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或维持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 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 对县政府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 以县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 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或乡镇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五)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 由一审时的承办单位和原出庭应诉人员继续承办。(六) 县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诉承办单位, 并指导应诉承办单位做好答辩材料准备等工作。凡涉及县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应诉单位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 各应诉单位主要领导要及时听取情况汇报,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案情, 落实应诉责任人和工作要求, 严格审查答辩材料, 并送县政府领导审签。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主要领导要参与协调、应诉。三、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并提出答辩状”的要求, 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 由县政府办公室作为特急件统一接收、登记后送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并当日移交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后及时根据案件类型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并在次日内交办各应诉承办单位, 同时向应诉单位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各应诉承办单位要在接到县政府法制办通知当日内安排专人取件,并迅速开展应诉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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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