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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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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搞活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依法派出股东代表,明确股东(大)会召开流程、职权职责等事项,依法保护和落实股东权利。
第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十四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确立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董事会规模应当与公司规模相匹配,董事会成员一般为5-9人,公司章程应对具体人数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落实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考核评价及薪酬分配等职权,实行表决制度,建立董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议记录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一般为5-7人,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区委组织部门在国家出资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坚持管资本就要管党建”的原则,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企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者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做好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的推荐、考察、任免工作第二十二条未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对年度和任期内考核不合格或者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或者解聘。
第五章国家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区委组织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及任期考核承诺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进行,根据我区实际和上级有关规定,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按公益类、功能类、竞争类进行考核。企业分类按其功能和任务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主要工作考核指标三类。
第二十六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交的集体研究意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与企业年度考核、负责人的任期考核结果相挂钩。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特别优秀的企业领导人员,可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区政府审批后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七条区委组织部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工作成绩、岗位履职能力以及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不应在企业领取经核准的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两职合一或多职合一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不重复领取。
第二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不应下挂薪酬分配关系,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企业兼职的,需报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不应在兼职企业领取报酬
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应按国家规定严格规范负责人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增强待遇和支出的透明度。下列行为应当禁止:按照职务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用***支付履职外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向下属企业和其他利益关系单位转移各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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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