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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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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残疾人事业中心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和《中组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函》(组厅函字[2012]15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因公出国人员的条件
(一)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安全和利益;
、品行良好;
,常驻国外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
(离)休人员的;
;
;
;

(三)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不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四)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二、审批手续
(五)中央管理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中国残联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由其所在部门报文,经国际部会签后,报业务分管会领导批准后,由分管外事的会领导审批。直属单位和基金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由其所在单位报文,经国际部和其机关业务指导部门会签报业务分管会领导批准后,由分管外事的会领导审批。因公临时出国由中国残联外事经费承担费用的,同时报计财部会签。
在办理出国任务审批的同时,出国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要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报人事部备案,并抄报国际部。人事部有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国际部和出国人员所在部门。
(七)因特殊原因需要中国残联自组跨地区、跨部门的因公临时出访团组时,需由组团部门、单位报文,文中要特别说明组团人员构成理由,经国际部会签后,报业务分管会领导和分管外事的会领导批准方可成行。中国残联工作人员受邀参与执行外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任务时,需由出国人员所在部门、单位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初审同意后报文,国际部会签后,经业务分管会领导批准后,由分管外事的会领导批准,再办理出国手续。
三、责任与监督
(八)派出部门对出国人员审批负有第一责任,应当根据因公出国任务确定合适人选,对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
(九)组团时,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从严原则组团,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领导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长。应当对出国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制定在外安全防范工作预案。
(十)因公出国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团组长应当掌握团组成员思想动态,做好在外管理和保密工作。出国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团组长应当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和单位报告。
(十一)国际部按照外事审批权限对组团单位呈报的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在外时间等严格把关,对完成任务和执行外事、保密纪律情况以及出访报告进行评估检查,对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因公出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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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