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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仲裁案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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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一、老板强迫员工自动离职十余员工奋起维权
  早晨,吴某早早醒了过来,在过去的7年里,她已经****惯了这样的生活,6点多起床,8点半到公司开始工作。但醒来之后,她又一次意识到,自己不用起得这么早了,因为她已经无工可做了。
  10天前,吴资企业某服装与员工李某,于2003年6月23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2004年4月8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
?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李某去美国培训,培训约定了效劳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公司根据工程建设调整情况,延长李某在美国的培训期限。但不久李某在美国“去向不明〞。为此,服装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在美国的培训费。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为,李某应按约定赔偿服装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遂依法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李某支付服装公司培训费4万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劳动者承当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范围:〔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李某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支付用人单位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如何躲避培训风险?在这个问题上,专家建议应注意几点:一是不要在试用期内培训员工;二是一次性培训费用不要太大;三是用人单位派员工出国培训,应尽可能让员工到投资的外商总部受训;四是培训结束后,培训费用应再让本人签名确认,交财务部门保存,以备不时之需;五是双方约定效劳期的同时,不要忘了约定缩短效劳期的赔偿方式。
消息来源:?江苏法制报?
四、辞员工缺证据 公司赔偿七万元
案情简介
申诉人张某于2001年1月23日与某玻璃器皿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8月19日,该公司突然对张某作出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称张某“业务能力缺乏,销售业绩欠佳〞。张某不服,于去年9月16日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4年2月9日,仲裁裁决撤销该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全部仲裁费用由该公司承当。市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拿出有效证据。例如该员工的业绩记录,或是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书面证明等。而该公司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2004年6月,张某再次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赔偿合同中断期间的损失。经过调查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该公司支付张某2003年8月份工资1000元,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的工资共计45650元,,,合计7万余元。另外,张某中断的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
局部由该公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本案中的玻璃器皿公司要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要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那么?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决定,由此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本案中的玻璃器皿公司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实自己的主张,故依法应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
消息来源:?南京日报?
五、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林女士1998年2月到南京某公司工作后,曾屡次与公司交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未能如愿。没有合同,林女士在公司里始终觉得低人一等,无法真正融入到团队之中。2002年3月,林女士被迫离开公司后,公司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按照她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后,林女士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在查清事实的
根底上支持了林女士的要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应支付林女士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加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林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5400元的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对此判决,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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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