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八、待公司条件具备时,再另行召开董事会,重新选聘公司总经理,依照公司章程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袁某春以会议程序及内容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某股份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作出的《吉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撤销被告吉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作出的《吉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
[案例来源]
一审:集安市人民法院2022吉0582民初857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相关事宜。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应当召开两次会议,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决议事项作出决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此外,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董事会确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某某股份公司未供应证据证明其另行约定了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故应当根据没有约定从法定的原则,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前十日通知袁某春。
袁某春系某某股份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控股股东、董事,某某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其决议内容均系涉及袁某春个人利益事项,某某股份公司以未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袁某春召开会议,且当日通知,当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故此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存在严峻瑕疵,故法院判决撤销该次董事会决议。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通知时限之分析与建议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通过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是董事会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要特殊注意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是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马良君律师对此特作如下分析与建议:
董事会会议可以分为例行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例行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应当召开两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影响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问题,这时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因会议类型不同,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也不同。
(1)例行会议的通知时限
在董事会实行例行会议之前,董事长应当确定实行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探讨确定的事项等,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如邮寄通知书、专人送达通知书等方式,将董事会将于何时、何地实行、召集的事由等状况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便全体董事和监事能够参与或者列席董事会会议。
(2)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董事会在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般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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