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2000) 第 0047 号根据我委沪建建(98) 第 0088 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 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准》, 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 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 统一编号为 DGJ08-82-2000 ,自 2000 年3月 15 日起实施。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 总则 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 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 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养老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 年龄 60 岁以上) 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含福利院、敬(安、养) 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福利院、敬老院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 com_munity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老年护理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 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老年公寓 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 3 养老设施的设置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 2‰。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 100 床的为甲类; 床位数小于 100 床、大于等于 50 床的为乙类。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 3 个等级。 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 ≥ 40m2 ;二级: ≥ 30m2 ; 三级: ≥ 25m
养老院设计标准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