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情况.doc1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情况类别行政执法职权法律依据 2 1、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设立初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08 年5月 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25 号发布)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8 年7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8 年第 13 号发布)第八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2010 年3月 30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0 年7月1 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申请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应包括拟供应市场区域范围的申请。市(州)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后 15 日内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批 3 行政许可共7项准的设置规划,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申请人收到市(州) 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4 2、核发《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政府批准,四川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发布, 1995 年1月5 日) 第十八条:从事酒类批发业务企业的《酒类产销许可证》,中央和省属企业由省酒类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核发;其他企业由市、地、州酒类管理部门核发。 3.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合同、章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0 号, 2000 年 10月 31日)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令【 2002 】第 346 号)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的通知》(川商促〔 2009 〕 22 号), 从 2009 年 10月1 日起,我市的审批权限由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提高到 5000 万美元。 4、外商(含台港澳侨商)独资项目章程审批《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令【 2002 】第 346 号)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 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的通知》( 川商促〔 2009 〕 22号),从 200 9 年 10月1 日起,我市的审批权限由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提高到 5000 万美元。 5 5 、中外合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情况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