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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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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2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
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以下简称《备案
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 统一汇总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 4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 《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 《备案证明》
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 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 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1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 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重 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 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制定相应备案 监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 报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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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结合出口食 品的抽检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
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 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
告。
第十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汇总信 息并纳入企业信誉记录,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出口食品生 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 报。
第二十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 检疫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 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备案证
第二十一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注销 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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